2016年春季武汉市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公告
为推进依法治校,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对2016年春季我市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标准以及相关政策等进行集中公示(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教育局要求,各区教育局、各学校要把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作为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重要体现,保证国家政策和收费纪律落实到位。要强化规范收费的法规意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建立健全追责问责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学校,在责令全额退款的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监督电话:市发改委(市物价局):12358 市教育局:65608550 附件:2016年春季武汉市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幼教、幼儿园
补充说明: 寄宿制幼儿园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可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合理确定,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幼儿园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收费标准按照本地医疗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执行;幼儿园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外出活动费和乘车费,应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费标准提前告知和公示,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幼儿园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可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或学期收取,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并按月或学期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小学、初中
补充说明: (一)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地区中小学收费政策(鄂价费〔2009〕247号) 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免交杂费、课本费和住宿费。 (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收费政策(鄂价费〔2009〕247号) 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和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交杂费、课本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统一安排在我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其收费与城市居民子女执行同一政策。
普通高中
补充说明: 1.课本费(代收费项目):据实收取。 2.学费标准按照“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的原则,从2015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为2016年春季开学;对2015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按鄂价费规〔2013〕110号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收费(即:示范(重点)高中675元/生·学期,一般普通高中470元/生·学期)。 3.从2015年秋季开始,我市全面取消公办普通高中的“三限”计划,对2015年秋季以前入学的“三限”学生,仍按武教财〔2007〕36号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收费(即:省级重点、示范高中中心城区(含东西湖区,下同)4000元/生·学期,新城区3500元/生·学期;市级重点、示范高中中心城区3000元/生·学期,新城区2500元/生·学期;一般普通高中中心城区2000元/生·学期,新城区1500元/生·学期)。 中专
补充说明: 1.课本费(代收费项目):据实收取。 2.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民办教育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4〕95号)有关规定,从2014年秋季开学起,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民办教育的学费管理由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全部改为由民办教育机构自主确定学费标准,即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标准(包括住宿费标准,下同),由原来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收费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改变为由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自主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助学机构、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等)继续由民办学校自主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原则上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醒目场所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增加收费的透明度。收费标准变动时,学校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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